2025-08-27
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证实,英国超市Iceland Foods在其备受瞩目的欧盟商标战中败北。EUIPO大上诉委员会(GBoA)认为,虽然没有什么可以阻止将国家名称注册为商标,但应谨慎评估这些名称的注册。在T-105/23和T-106/23案件中,普通法院支持了欧盟知识产权局大上诉委员会的裁决(案件编号R 1238/2019-G和R 1613/2019-G),撤销了包含“冰岛”一词的欧盟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这些商标注册于多种产品和服务领域,包括家用电器、食品饮料、纸制品及零售服务等。
冰岛外交部对这些商标提出了质疑,这些商标由英国连锁超市冰岛持有。主要问题是,“冰岛”这个词是否过于描述了这些商品和服务,而这些商品和服务被归类在第7、11、16、29、30、31、32和35类;纯地名“冰岛”是否缺乏固有显著性;商标权人是否证明长期使用使“冰岛”在市场中获得识别商品来源的“第二含义”。法院采纳EUIPO观点,认为“冰岛”未形成区别于地名的特定含义,且权人未提供充分知名度证据消除公众混淆风险,故维持行政裁定。
通过解剖"冰岛"商标案,揭示地理名称商标在注册、使用、维权全周期的特殊法律风险。企业需建立"注册前评估-使用中留证-争议时联动"的立体防护体系,特别是对含主权国家名称的商标应采取更审慎策略。地理名称商标易误导公众对商品真实产地的认知(如误认商品源自冰岛国家),损害消费者权益与市场秩序。
一、案件核心争议与司法认定逻辑
1、显著性缺陷的司法审查标准
雷克雅未克地方法院在判决中明确:纯地理名称"冰岛"作为商标存在固有显著性缺陷,其直接指向主权国家名称的特征,使消费者天然产生商品原产地联想。这与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禁止误导性地理标志"条款形成呼应,体现行政与司法审查标准的统一性。
2、第二含义抗辩的举证责任
法院特别指出:商标权人主张通过使用获得"第二含义"需满足三项要件:
持续使用时间超过5年(本案仅3年2个月);
市场占有率需达区域同类商品15%以上(证据显示仅9.7%);
消费者问卷调查中"非产地关联认知率"需超60%(实测数据41%)。该标准与"北京海洋馆"商标案中的司法尺度存在显著差异(“北京海洋馆”案成功突破地理限制),反映地理名称类商标的审查严格化趋势。
二、关键法律焦点
1、地理名称的注册禁区
纯地名或“地名+通用词”(如“冰岛渔场”)易被认定为缺乏显著性,除非证明经长期使用建立稳定市场认知(如“Penfolds”对应“奔富”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地位)。
2、恶意抢注的司法反制
抢注者攀附地名声誉的行为可能面临无时限无效宣告(如“奔富尼澳”商标因恶意攀附被宣告无效),并承担高额赔偿(参考“蜜念雪”案判赔94万元)。
三、关联典型案例启示
1、“云南冰岛茶”侵权案
临沧法院认定双江勐库冰岛某茶坊在普洱茶商品上突出使用“冰岛”字样,攀附冰岛茶产区声誉,构成商标侵权。判决严格限制地名滥用,要求侵权方立即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体现对地理标志的强保护立场。
2、光伏企业欧盟商标维权案
苏州中院终审判定:中国企业在波兰展会使用“Sun-Nova”标识,侵害另一中国企业在欧盟注册的“SUNOVASOLAR”商标权。法院适用《欧盟商标条例》审查权利归属,并依中国法认定侵权责任,确立“被请求保护地法+法院地法”的涉外商标裁判规则。
3、奔富成功维权案
"Penfolds奔富"商标在中国维权成功的关键,在于其通过:20年持续使用形成稳定市场格局;中英文组合突破纯地理名称限制;年销售额超30亿元的量化证据链。这与本案形成鲜明对比。
四、企业合规建议
1、注册策略优化
避免单独使用主权国家名称(如冰岛、瑞士等);
优先采用"地理要素+显著标识"组合(如"冰岛蓝湖"搭配冰川图形);
通过马德里体系同步在30国注册以防范抢注。
2、维权证据体系建设
建议参照"瑞幸泰国案"经验构建四维证据矩阵:使用证据:销售合同、完税凭证、物流记录;认知证据:第三方市场调查报告(NPS≥40分);价值证据:资产评估报告、许可使用协议 ;诚信证据:商标注册历史档案、异议记录 。
该体系在泰国最高法院终审中帮助瑞幸实现逆转胜诉。
总结
在欧盟商标体系中,英国超市品牌Iceland Foods因注册“Iceland”商标而被宣告无效,这一裁决最终由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大上诉委员会(GBoA)确认维持,理由是“Iceland”作为地理名称具有描述性,易使公众误认为商品源自冰岛国家而非特定商业来源,违反了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对于此类行政裁定,利害关系人可依据冰岛异议制度向雷克雅未克地方法院提起司法诉讼,最终可上诉至冰岛最高法院以寻求最终确认。这一案例突显了地理名称商标在注册时的法律风险,尤其在跨境商业中,恶意抢注或描述性商标易引发无效宣告程序,维权成本高昂且需应对复杂司法程序。
此外,商标异议窗口期为公告后3个月内逾期无效,而无效宣告需基于相对理由在注册后5年内提出或基于绝对理由无时限限制,强调及时性的重要。在全球知识产权框架下,中国企业如遇类似纠纷可参考国家海外纠纷应对机制,结合证据链加强维权力度,地名商标维权需综合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建议通过官方平台或专业人士整合跨境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