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03
在最近的一项案件判决(案号:T-241/24 ECLI:EU:T:2025:419)中,普通法院(GC) 确认以下的商标之间没有混淆的可能性,该等商标都涵盖金融业的服务,主要归类于国际分类第9、35和36类。
在考虑商标之前,GC在其4月30日的决定中强调,欧盟知识产权局上诉委员会(BoA)并不仅限于当事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 BoA 可以依据众所皆知的事实和一般已知的法律推理,在异议程序中作出决定。
特别是,在考虑商标之间混淆可能性的问题时,BoA可以使用所有可用的证据,而并不局限于当事人的陈词和论据。
因此,GC认为:尽管双方均未提出任何论点,BoA认定金融和银行服务是基于书面要约或通过互联网签订的合同,这一认定并无不妥。众所周知,金融和银行服务正是通过这种方式提供的,因此BoA无需提供证据来证明这一事实。
该事实影响了BoA的调查结果。在金融业,标志的视觉层面占主导地位,因为相关大众在选择金融机构的服务及所附商品时,会在书面文件及招股书上看到标志。在这种情况下,除了文字元素之外,视觉方面,也就是图形元素的观感,比标志的语音更为重要。
在此情况下,BoA认为双方商标存在实质差异。此外,在金融领域,BoA认为一般大众与金融专业人士的注意力高度集中,因此不存在混淆双方商标的可能性。BoA的的裁定被GC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