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23
原文标题:EUROPEAN UNION: General Court Clarifies Use Standards for Figurative Marks
原文作者:
Giorgio Gazzola, Notarbartolo & Gervasi律师事务所(意大利)
原文校对:
Giulia Della Nina, Abion律师事务所(意大利)
正文:
欧盟普通法院(GC)部分支持了K-Way针对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上诉委员会所作决定提出的上诉。该决定曾宣告K-Way申请的欧盟商标因未使用而部分撤销。法院于2025年6月25日就K-Way SpA诉EUIPO一案(案件编号:T372/24)作出判决。
K-Way系下列图形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于2006年注册,核定使用于第18类和第25类多种商品,包括箱包、手袋、钱包、背包、服装、鞋类和帽类:
该商标由海军蓝、橙色、黄色、橙色和海军蓝五种纵向色带依次构成,通常应用于拉链、缝线、袖口和饰边。2019年,第三方根据《欧盟条例第2017/1001号》第58条第1款a项提出撤销申请,主张该商标未在相关商品上进行真实使用。
K-Way提交了广泛的证据,包括产品目录、发票、新闻剪报、内部文件及品牌店铺照片。EUIPO撤销处认定该商标仅在第25类外衣和鞋类商品上使用。经上诉,上诉委员会恢复了更多商品的保护,具体包括:第18类的行李箱、背包和钱包,以及第25类的其他服装和帽类产品。但上诉委员会维持了对多种皮革配件的撤销决定,诸如手袋、购物袋、梳妆包等。
K-Way对此结果提出质疑,主张商标在零售场景和商品吊牌上的使用已满足要求。普通法院未予采纳,指出店铺标志的使用仅可佐证指定商品真实使用的证据,但不能替代商品本身使用的直接证据。同理,服装吊牌上的使用无法证明该商标亦用于皮革制品。
但发生一起重要例外:普通法院认定该商标在特定型号的购物袋上进行了真实使用。证据包括展示产品的目录,以及按名称和代码指明该产品的对应发票。据此,普通法院修改原决定,恢复了对第18类购物袋的保护。
本案判决再次明确欧盟对维持商标权所需的严格证据标准:商标使用必须具体、与商品相关联并且可以客观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