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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更新时间:2011-04-21

一、总 

(一)本标准所称建筑幕墙工程包括玻璃幕墙、金属与石材幕墙、点支承玻璃幕墙、单元式幕墙以及采光屋顶等建筑幕墙工程。其他类型的建筑幕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

二、标 

(一)甲级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3)近二年内应完成不少于43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竣工并验收,未发生设计质量事故。

2、技术人员条件

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不少于10年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经历,并主持过不少于23000平方米以上的幕墙工程设计,具备相应专业注册执业资格(限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不少于3年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经历,并参加过不少于1项幕墙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完善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企业管理组织机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健全,宜通过ISO9001标准质量体系认证。

(二)乙级

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企业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2、技术人员条件

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不少于6年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经历,并主持过不少于23000平方米以上的幕墙工程设计,具备相应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限一级)或级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不少于3年从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并参加过不少于1项幕墙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承担任务范围

(一)   甲级

可承担建筑幕墙专项设计的类型和高度不受限制。

(二)   乙级

可承担幕墙高度在80米以下且幕墙单项工程面积在6000m2以下的各类建筑幕墙专项设计。

四、附 

(一)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二) 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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