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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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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征求《北京市促进未来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06-05

为落实《北京市促进未来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23〕20号),促进我市未来产业集聚发展,打造未来产业创新和孵化新高地,培育一批未来产业方向的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北京市未来产业育新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4年6月4日至6月11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lixi@jxj.beijing.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3号院1号楼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求”字样)

3.电话:010-55520844

附件:1. 北京市未来产业育新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北京市未来产业育新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北京市未来产业育新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未来产业集聚发展,打造未来产业创新和孵化新高地,培育一批未来产业方向的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北京市促进未来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23〕20号)工作要求,将通过培育认定的方式,基于现有中小企业集聚区建设一批未来产业育新基地(以下简称“育新基地”)。育新基地是指围绕我市未来产业,以支撑前沿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孵化为核心功能的企业培育孵化载体。

第三条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育新基地认定及统筹协调、政策实施、跟踪监管、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育新基地应可为基地内企业提供未来产业方向四链融合的创新生态环境,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聚焦本市未来信息、未来健康、未来制造、未来能源、未来材料、未来空间六个领域的20个未来产业方向的企业育新工作,育新基地需选定1个未来产业方向作为主导方向。

(二)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公共服务区域、配套空间和配套设施的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三)基地应满足如下条件之一:

1.截至上年末,产业领域属于我市20个未来产业的入驻企业数不低于20家。

2.基地内已入驻主导产业领域创新研发主体,如处于主导产业的具备产业带动性、技术领先等特征的核心企业和技术团队等。

(四)基地主导产业的企业集聚度(主营业务属于主导产业的企业家数与入驻企业总数之比)不低于70%。

(五)具有产学研资源。与高校、科研院所搭建合作平台,拥有院校联合培养实训基地、科研合作、成果转化等资源,可为育新企业提供人才储备、联合攻关和科技成果承接转化等资源。

(六)配备科技创新服务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概念验证中心、专业实验室、技术研发中心、算力中心、应用场景实验室等服务于主导产业的各类研发创新平台和基础设施,并优先为育新企业提供公共服务资源。

(七)与行业组织紧密合作。育新基地应与选定的未来产业方向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组织保持紧密合作关系,给育新企业提供技术辅导、展览展示、会议论坛、市场线索等行业资源。

(八)具有股权投资基金。与各级各类政府基金或社会基金达成良好合作协议,具备良好自我造血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实施培育及投资联动。

(九)企业经营管理资源。具有为基地内企业服务的专职人员,配有“企业服务工作站”,能为入驻企业提供管理经营、市场开拓、法律财会、投融资、人员培训、产业链对接等专业化的培育服务和资源。

第三章 入库及动态管理

第五条  将育新基地按照谋划、在建、初具规模投入使用三个阶段分类,分类纳入育新基地谋划库、培育库和认定库。育新基地入库坚持自愿申报与主动发掘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以评促建、动态调整的原则开展。入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申报。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在区产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全部责任。

(二)推荐。区产业主管部门应对照育新基地认定基本条件,结合行业能级、现有基础、资源禀赋、孵育成效等,遴选相关领域的孵化器建设主体,形成谋划、在建、拟认定三类推荐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将通过审核的推荐名单报送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审核。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组织审核,对于已充分具备建设条件的,纳入北京市育新基地认定库,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官方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发布。对于符合谋划项目、建设中项目,规划情况符合方向的纳入谋划库和建设库。对于申报建设条件尚不充分,但孵化领域建设内容确属紧缺需求的,应将审核意见及纳入谋划库、培育库意见返回至区产业主管部门,支撑各区加强育新基地的培育建设工作。

第六条  对纳入育新基地谋划库,培育库和认定库的项目有效期为一年。对纳入认定库进行年度考核,考核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一年。对纳入谋划库和培育库的,由各区产业主管部门每半年上报更新项目情况,根据项目建设情况,每年底对进展较慢或偏离建设目标的撤销称号或调整出库。

第七条  育新基地在入库后,如遇以下情况,撤销育新基地称号:

(一)未按要求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通过的;

(二)在申请认定和年度考核中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三)单位或法定代表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及严重行政处罚。

第八条  因第七条第(二)(三)条原因出库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育新基地入库申请。

第九条 育新基地遇有名称、运营单位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发生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区产业主管部门,区产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视情况作出变更或撤销的处理决定。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条  进入认定库的育新基地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所在区产业主管部门签订任务书,任务书有效期三年,完成约定当年任务目标的给予资金奖励。

第十一条  育新基地的任务书按照“第二章 建设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三)”条件1认定的育新基地着重考核培育孵化主导产业企业数量及集聚程度情况;按照条件2认定的着重考核技术攻关、研发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等情况,及开展融资促进、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等服务工作成效等。

第十二条  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积极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为育新基地内符合主导我市未来产业方向且有股权融资需求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第十三条  市区两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育新基地提供政策咨询、产融对接、宣传推广等服务。

第十四条  加强市区共建,区级统筹相关资源,给予各区育新基地资金、人才、空间、用能等方面扶持政策,将纳入育新基地且符合条件的未来产业领域企业纳入区级服务包,协同促进基地建设和育新能力提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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